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地址:新兴县。负责人蒙耀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应明,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客户经理,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梁卓锋,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客户经理,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永福,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李木兰,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莫伟斌,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张启荣,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永福、李木兰、莫伟斌、张启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新法稔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永福、李木兰应清偿借款本金48953.47元及利息和代支的案件受理费1069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莫伟斌、张启荣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最高额(即6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2016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21执4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辉豪
代理
审判员 石世浩
代理
审判员 伍钜雄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思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