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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825号

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勇,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825号申请执行人姜勇,男,1965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6号7层715室(园区)。申请执行人姜勇与被执行人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15)丰民初字第1636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姜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二万元;

二、驳回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二中院判决书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权利人姜勇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勇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28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晓明

审判员  林 风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柏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