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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503号

刘志国申请执行刘子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志国,刘子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子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志国申请执行刘子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子义拒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手续,遂向宝清县房产管理部门送达了本案的执行依据(2016)黑0523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志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子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3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恩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忠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