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509号
原告:刘某,农民。
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