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王纪鲜,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洪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纪鲜,与被执行人王洪亮,(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物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洪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纪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宁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6执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家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