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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执113号

王纪鲜申请执行王洪亮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纪鲜,王洪亮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王纪鲜,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洪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纪鲜,与被执行人王洪亮,(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物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洪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纪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宁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6执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家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