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1民初142号原告郭起,男,汉族,1966年9月17日,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干部,现住喀什市。被告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法定代表人范成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静,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起与被告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起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起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生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