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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726号

方晓与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晓,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方晓,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方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9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子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