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方晓,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方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9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子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