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开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志英。
上诉人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开明、丁志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5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开明、丁志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提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款方式解决(须选一款):[1]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双方当事人选择的纠纷处理方式为诉讼,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文杰
审判员 周 军
审判员 周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