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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1056号

张居理与赵善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居理,赵善勇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张居理(),女,生于1973年5月3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赵善勇,男,生于1967年6月1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张居理与赵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善勇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大额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赵善勇在(2015)长民初字第2629号一案中所享有的债权80万元。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未执结。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7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7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05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昌阳

审 判 员  郝晓波

人民陪审员  张 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秋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