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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387号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栾波、XX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栾波,XX,栾恩升,薛维萍,李世亮,颜培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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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1387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栾波。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栾恩升。被执行人薛维萍。被执行人李世亮。被执行人颜培莲。本院在执行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栾波、XX、栾恩升、薛维萍、李世亮、颜培莲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进 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 建 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洪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