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39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靖江恩光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营者朱月华。被执行人陈国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国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宝骏牌汽车一辆。2016年7月18日,竞买人余新花以62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陈国军所有的宝骏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浙A,内容详见评报字第201606-0006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归买受人余新花(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余新花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余新花应持本裁定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