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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7122号

张小丹与郑州市二七区同兴多好又多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小丹,郑州市二七区同兴多好又多超市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122号原告张小丹,女,汉族,1980年7月28日生。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同兴多好又多超市。

法定代表人:戴国波。本院受理原告张小丹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同兴多好又多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政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