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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4297号

祖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祖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4297号原告祖某某,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某,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祖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东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位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