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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3239号

刘仲亮与徐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仲亮,徐本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239号原告刘仲亮,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徐本清,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亮与被告徐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亮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仲亮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刘仲亮负担。

审判员 郭 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