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1041号
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精河县城镇幸福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桂城,汉族,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田海涛,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尔塔拉蒙古��治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绿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 芳 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巴音其其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