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518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负责人王学伟,董事长。被告王宝富。被告王敏。被告刘建军。被告王宝丽。被告王升。被告刘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宝富、王敏、刘建军、王宝丽、王升、刘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大光明162元,减半收取5881元,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