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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2民初1181号

任正飞与吴万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任正飞,吴万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1181号原告任正飞,男,1972年1月12日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万金,男,1964年2月22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任正飞诉被告吴万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正飞于2016年7月28日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任正飞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正飞撤回起诉。案件预交受理费152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61.5元,本院决定免收,退回原告任正飞1523元。

审 判 长  杨金典

人民陪审员  陈永应

人民陪审员  崔 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