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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1民初601号

吴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601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程胜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彭应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  陶北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