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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执6566号

毕长清与山东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长清,山东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3执6566号

申请执行人:毕长清,居民。

被执行人:山东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津,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毕长清与被执行人山东浦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鲁110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1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向金融、房产、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10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维军

审判员  赵 杰

审判员  季秀臻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慧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