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586号原告张某,女。被告董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高建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焕冰 来自: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586号原告张某,女。被告董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高建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焕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