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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2671号

梁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刘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梁鹏,刘海龙,河南省武陟县华荣汽车运输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2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责人杨军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蔚,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鹏,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林臣,新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君美。原审被告刘海龙,男,成年,汉族。原审被告河南省武陟县华荣汽车运输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梁鹏、原审被告刘海龙、河南省武陟县华荣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华荣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蔚,梁鹏的委托代理人王林臣、张君美到庭参加了诉讼。刘海龙、华荣汽车运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6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

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禹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