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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1500号

倪彬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500号罪犯倪彬,别名倪斌,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医院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1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倪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98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0日作出(2004)闽刑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2月26日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1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2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倪彬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倪彬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6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7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彬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值星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共获达标分20.2分。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编号:00879501)。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0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