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455号罪犯邓德松,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梅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德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陈金昌、邓德松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陈金昌、邓德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裕昌人民币1751.1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7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德松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共获达标分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德松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