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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362号

徐焕军与高密市优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焕军,高密市优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徐焕军。被执行人高密市优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焕军与高密市优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099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