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831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傅欢欢 关注公众号“”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831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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