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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8311号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高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831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傅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