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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3170号

王某甲鱼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170号原告王某甲,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某乙,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邑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拓玲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笑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