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2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负责人张建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彩竹,女,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建业住宅集团(三门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艳春,该公司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与高彩竹、建业住宅集团(三门峡)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诚信公证处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三诚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高彩竹、建业住宅集团(三门峡)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三诚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