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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256号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与高彩竹、建业住宅集团(三门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高彩竹,建业住宅集团(三门峡)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2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负责人张建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彩竹,女,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建业住宅集团(三门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艳春,该公司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与高彩竹、建业住宅集团(三门峡)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诚信公证处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三诚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高彩竹、建业住宅集团(三门峡)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三诚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