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5426号
原告:徐小英。
被告:沈松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23号。代表人:沈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英诉被告沈松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小英负担。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惠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