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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1460号

罪犯张维国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460号罪犯张维国,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承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维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本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承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维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维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意372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维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维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彦兵

代理

审判员  燕金玲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