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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253号

屠国万与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屠国万,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253号

原告:屠国万。

被告: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东门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80521637Y。

法定代表人:孙家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圆圆,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华山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孙曙光,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国万诉被告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屠国万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屠国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国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6元,减半收取计5568元,由原告屠国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洪 逸

人民陪审员  孙其达

代理

审判员  王文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史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