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253号
原告:屠国万。
被告: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东门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80521637Y。
法定代表人:孙家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圆圆,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华山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孙曙光,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国万诉被告宁波济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屠国万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屠国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国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6元,减半收取计5568元,由原告屠国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洪 逸
人民陪审员 孙其达
代理
审判员 王文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史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