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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4895号

罪犯强肖肖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强肖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895号罪犯强肖肖,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1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宿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强肖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1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强肖肖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苏刑执字第041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强肖肖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至2032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强肖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强肖肖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支付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强肖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且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未履行大部分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强肖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31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