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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485号之一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尤宝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芳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仁述,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尤宝川,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尤宝川追偿权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无足够的银行存款和房产等,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小汽车,但未实际扣押到车辆,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靖峰

代理

审判员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佳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