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裁 定 书(2016)黑272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漠河县西林吉镇。被执行人黑龙江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绍峰,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2015)漠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应终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在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止(2015)漠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王利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炊德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