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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民初670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与陈冬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陈冬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67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地址:饶阳县饶阳镇人民西路128号

负责人:杜官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月飞,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冬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与被告陈冬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饶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文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