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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5972号之三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王正良、王利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59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正良机械有限公司、杭州萧宇汽配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康达塑胶包装有限公司、王正良、王利芬、王森波、谭曦、徐海芳、沈雪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9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59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