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91民初565号

樊宁光与镇江新景源高压气瓶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宁光,镇江新景源高压气瓶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565号原告樊宁光,南京奇昊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敏,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煜坤,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新景源高压气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通港路7号出口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颜景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钢,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宁光诉被告镇江新景源高压气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宁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宁光负担。

审 判 长  陈 宁

人民陪审员  王纪荣

人民陪审员  姚新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