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11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虹。再审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彤。
委托代理人:杨虹。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迎春。一审第三人、二审
上诉人:李世杰。再审申请人杨虹、张彤因与被申请人张迎春、原审第三人李世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民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虹、张彤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位于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房屋为张福清与杨虹夫妻共同财产,杨虹对该房屋具有处分权,其处分给第三人李世杰的行为有效,应归李世杰所有。张彤的继承权不应保留在王文凤的财产份额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杨虹主张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42栋1单元201室房屋为其与张福清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本案诉争房屋系2006年由23.25平方米草房置换所得,该23.25平方米草房于1984年房产登记档案中记载所有权人为张福清,杨虹与张福清于1988年登记结婚,故原判决认定位于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房屋为张福清个人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对张福清遗产进行继承分配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且当时张彤下落不明,原判决将张彤的继承权保留在王文凤的财产份额内并无不当。杨虹、张彤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综上,杨虹、张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虹、张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凤良代 审 员 孙仕富
代理
审判员 刘丽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璞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