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杨正军被执行人禹城市金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延军被执行人赵延军被执行人刘泮贵被执行人齐桂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委托山东福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泮贵和齐桂玲名下位于禹城市(房产证XX**)。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4月22日、2016年6月29日委托山东福田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在第三次举办的拍卖会上,买受人李克勇以144万元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禹城市禹城商住楼房一套(土地证号XXXX(房产证XXXX**)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克勇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李克勇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松
审判员 刘祥涛
审判员 王志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玉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