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65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布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李明惠。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16号平安国。法定代表人谭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布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7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布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187950元及违约金3759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341.50元、执行费331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231104.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止为322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舒光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