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6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虞市一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阮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越洲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傅亦根,总经理。上虞市一灯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越洲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东商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6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16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红建
审 判 员 王柏林
代理
审判员 徐立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