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1316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陈某,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邓瑞雄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