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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369号

刘磊与马志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磊,马志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志静,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磊诉马志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跃峰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赵菊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