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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3512号

3512王晓东与张清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晓东,张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512号原告王晓东,男,1979年1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张清华,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东与被告张清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清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承但。

审判员  扈成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