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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民初1279号

王福功与王山庆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王福功,王山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1279号原告王福功,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汪永灿,罗山县司法局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山庆,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福功诉王山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功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山庆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功撤回对被告王山庆的起诉。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