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81执恢74号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与温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温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

负责人:白海斌,主任。

被执行人:温铯,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温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高法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温铯应偿还借款本金13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负担案件受理费30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邮递费6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对该案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铯在金融部门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恢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梁 雄

审判员 :邓志勇

审判员 : 陈 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