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940号
原告:马鞍山双威机床配件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052916627K(1-1)。投资人:石福虎,该厂厂长。
被告:安徽省通快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581546369J(1-1)。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双威机床配件厂与被告安徽省通快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双威机床配件厂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双威机床配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双威机床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双威机床配件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永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邱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