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高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于2016年7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理,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高某甲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清桂
审判员 汪祖鉴
审判员 胡厚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