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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178号

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高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于2016年7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理,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高某甲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清桂

审判员  汪祖鉴

审判员  胡厚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