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2第520号申请执行人张瑞芳,女,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王登明,男,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申请执行人张瑞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东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后恢复执行。故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东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亮
审判员 刘 靖
审判员 邢智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玉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