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202第520号

张瑞芳申请执行王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瑞芳,王登明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2第520号申请执行人张瑞芳,女,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王登明,男,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申请执行人张瑞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东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后恢复执行。故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东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亮

审判员  刘 靖

审判员  邢智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玉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