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应凤珠,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申请执行人黄喜珠,女,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申请执行人范某甲。申请执行人范某乙。被执行人官昌禄,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江。关于应凤珠、黄喜珠、范某甲、范某乙申请执行官昌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调确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调确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