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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字第329号

应凤珠、黄喜珠等与官昌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应凤珠,黄喜珠,范某甲,范某乙,官昌禄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应凤珠,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申请执行人黄喜珠,女,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申请执行人范某甲。申请执行人范某乙。被执行人官昌禄,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江。关于应凤珠、黄喜珠、范某甲、范某乙申请执行官昌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调确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调确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