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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1237号

张英与黑龙江中天盛大粮油有限公司、田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英,黑龙江中天盛大粮油有限公司(下称盛大公司),田纪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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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1民初1237号原告张英,女,44岁。被告黑龙江中天盛大粮油有限公司(下称盛大公司),住所地集贤县集贤镇。法定代表人田纪民,男,董事长。被告田纪民,男,38岁。

原告张英与被告盛大公司、田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翟成博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英,被告盛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田纪民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英诉称,2015年7月29日盛大公司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1%,2016年6月30日还款,田纪民予以担保。借款至今未予偿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盛大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一并给付2015年7月29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田纪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大公司、田纪民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表示暂时没有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盛大公司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1%,2016年6月30日还款,田纪民予以担保。借款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自认;原告提供的借据,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据合���的约定内容,应认定张英为出借人,盛大公司为借款人,田纪民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逾期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据法律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中天盛大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张英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一并给付2015年7月29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田纪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翟成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艳娟 更多数据: